作者: 陳琰來源:
本報訊(記者陳琰)外管局昨天公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拓寬境內企業的境外融資渠道。
《通知》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并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資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
《通知》允許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根據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載明的資金使用計劃,調回應在境內安排使用的資金;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潤、紅利等收入應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可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局核準后結匯,用于境內企業的發展壯大。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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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返程投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或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或者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向境內企業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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